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表單附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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