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 黃歆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泓瑋黃于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婷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