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蔡俊銘 被告 黃晰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22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周宛瑩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