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玲 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1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請敘明每月必要支出之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扶養費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另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三、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韓振宇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及有無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
四、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財產目錄(如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基金、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等)、說明是否曾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及其營業額、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來源暨數額(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金等)。
五、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1,964,199元,金額非鉅,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七、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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