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41號原告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家彬 訴訟代理人 曾靜雯 律師
李育禹 律師複代理人 徐肇謙 被告金展聯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敏玲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民國一○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