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海商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海商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海商字第二五號
原告永翔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複代理人 賴依筠 律師被告泰商希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SeawayExpressCo.,Ltd.)
設1
B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巴拿馬商希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SeaBulkTransportS.A.)
設To
Ob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巴拿馬商聯合海洋船運股份有限公司(UnitedOceanShipping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十六號四樓法定代理人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複代理人 楚曉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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