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4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朱薀藻

訴訟代理人 陳玉婷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柯彩瑜

訴訟代理人 楊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