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司調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調字第591號

異議人 王秀鈴

陳怡鈞

劉永泉

張哲彰

王俊偉

一、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履行契約調解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之裁定聲明異議。查本件應徵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將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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