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呂翊雯 被告 張博翔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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