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31號原告 謝順興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複代理人 莊雨薇 被告 徐柏帆
李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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