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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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高毓茹
林嘉培 被告 王調 和
張鈞閔 被告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