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724號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代理人 蔡武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7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謝建平華南商業銀行│101年7月24日│21,112元│0000000││││雙園分行││││├──┼─────────┼────────┼──────┼─────┼────┤│002│威信運動器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101年7月31日│1,200元│0000000│││限公司許灯信│中山北路分行││││├──┼─────────┼────────┼──────┼─────┼────┤│003│威信運動器材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7月31日│1,200元│0000000│││限公司許灯信│復興分行││││├──┼─────────┼────────┼──────┼─────┼────┤│004│威信運動器材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5月31日│2,296元│0000000│││限公司許灯信│復興分行││││├──┼─────────┼────────┼──────┼─────┼────┤│005│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年7月5日│5,122元│0000000│││公司│營業部││││└──┴─────────┴────────┴──────┴─────┴────┘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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