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偽證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二罪,其中竊盜罪部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七一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確定在案,另偽證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有該二案判決正本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