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6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10月9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