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佩容

被告 楊暐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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