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8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佩容
被告 楊暐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