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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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18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李維浚 被告 林稚縈 即有雞廚房粵式餐廳
連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下午2時25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