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木柵集應廟 法定代理人 張敏男 訴訟代理人 宋立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