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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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54號原告 李鴻毅
李沛臻 李畇誼 李亮緹 兼上列4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長庭
許瓊文 被告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宋雲飛
林樹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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