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48號原告 馬順熹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被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高麗香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0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靜茹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