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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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湛松彬
被 告 蔡麗美
被 告 湛維綜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湛碧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湛松彬對原告負有債務,業經原告取得債權
憑證。詎被告湛松彬竟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10
0年10月5日贈與為原因,於100年10月24日移轉登記為被告
蔡麗美、湛維綜共有,應有部分各1/2。被告上開無償行為
,其目的顯係為妨害債權之行使而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100年10月5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100年10月24日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以撤銷。㈡被告蔡麗美
、湛維綜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經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以
100年清登資第187960元收件,於100年10月24日以贈與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湛松彬所
有。
二、被告湛松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被告蔡麗美、湛維綜則以:被告湛松彬前向被
告蔡麗美借款,另積欠銀行卡債,亦由被告蔡麗美代償,被
告湛松彬共積欠被告蔡麗美0000000元,故被告湛松彬與被
告蔡麗美、湛維綜母子約定,以被告湛松彬上開欠款作為出
售附表所示不動產與被告蔡麗美、湛維綜之價款,附表所示
不動產上第1、2順位抵押貨款,亦需由被告蔡麗美、湛維綜
負責繳納,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贈與行
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無理由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本件被告湛松彬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
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債權憑證、附表所示不動產登
記謄本、不動產異動索引等件為證。惟經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沙簡字第29號民事卷證,證人 劉又萱 於該事件審理時業
已結證稱:「…我是土地代書,我原本認識蔡麗美,當初湛
松彬的爸爸、媽媽和蔡麗美找我去他們家的時候告訴我,湛
松彬銀行的貸款付不出來,離婚的贍養費也沒有照約定付,
而且以前他也有跟蔡麗美借錢未還,當時好像告訴我是欠蔡
麗美180幾萬(元),另外銀行貸款好像還有l90幾萬(元)沒有
還,所以他們就找我辦理過戶,目的是要以不動產來抵欠蔡
麗美的債,另外銀行貸款就由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的人共同
負擔…我原本要用買賣的方式辦登記,但是我有打電話去國
稅局詢問,我問國稅局說,用過去的債務能否作為現在買賣
價金證明?承辦人員告訴我說不可以,說買賣要有資金流向
的證明,不可以用過去的債務做現在買賣的資金流向證明。
後來我向當事人說明這種情形,我建議當事人以贈與的名義
來辦理登記,因為我有核算過,價值還不到贈與稅的金額,
所以不會有影響,他們也同意改用贈與的名義辦登記,但是
原本約定抵債的條件並沒有改變…」,堪認被告間就附表所
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原因關係,係以被告湛松彬對被告蔡
麗美之負債,及由被告蔡麗美、 湛濰綜 承擔附表所示不動產
之抵押債務,而為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對價,核屬
有償之行為,而非原告主張之無償贈與行為。從而,原告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100年10月5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100年10月24日
所為之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以撤銷。㈡被告蔡
麗美、湛維綜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經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
所以100年清登資第187960元收件,於100年10月24日以贈與
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湛松
彬所有,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
附表:
土地:㈠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1(被告蔡
麗美、湛維綜應有部分各1/2)
㈡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1(被告蔡
麗美、湛維綜應有部分各1/2)
建物:臺中市○○區○○段○○○○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弄00號),權利範圍:1/1(被告蔡麗美、湛
維綜應有部分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