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立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立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