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937號債權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玉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蔡玉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送貨單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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