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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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玖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春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96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春結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8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經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已屆滿6個月以上,且經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為0.0969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100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卷第41頁)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包裝袋內,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參,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凃庭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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