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羅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雅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2月12日止累計309,956元正未給付,其中294,026元為消費款;14,73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雅萍│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94026││2月13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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