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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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8號
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苔捲起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謝旻翰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海苔捲起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旻翰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334,5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3月5日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