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11號

聲請人 柯雯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25-0

1

1000

00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26-2

1

1000

00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27-4

1

1000

00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28-6

1

1000

005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29-8

1

1000

006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30-4

1

1000

007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705-2

1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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