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35號原告世基汽車材料行法定代理人 朱建忠 原告與被告 林建雄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