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99號聲請人台南市新興一期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2月2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決議通過將國宅基金全數歸還區分所有權人,而相對人 鄭明星 為區分所有權人,欲以存證信函通知其領取歸還之國宅基金新臺幣26,800元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鄭明星業已於民國90年5月17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鄭明星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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