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亞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2年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亞涵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二一0六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亞涵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確定(一0一年度簡字第二一0六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故意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處拘役五十五日,並於一0二年二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