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陳紀昀 被告 洪家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0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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