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徐陳金妹
徐得勛 徐守鉉 徐兆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 律師被告 魏鴻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家赫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