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繼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繼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繼元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