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1號原告 張慧勇 訴訟代理人 廖英作 律師複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被告 薛雅勻
張慧英 張慧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實體部分第一點第一行、第二行關於「…… 張治國 於民國105年5月29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志國 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繼承人張志國之姓名及死亡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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