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三號上訴人 吳昭明 被上訴人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二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其以無資力致無法委任律師為由,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三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可認其明知上訴之合法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意旨,自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上訴人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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