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文祥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鄒文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鄒文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
人住宅罪。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與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 陳廣興 之住宅,侵害告訴人權利
之程度,復兼衡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哲嫺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2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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