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李巧如具保人陳文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年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李巧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陳文琦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受刑人已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附卷可稽。又查,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上午9時50分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故於10
2年2月26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然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份、拘提報告書2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堪認定。惟查,受刑人業已於102年3月1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準此,受刑人雖於聲請人通知到案執行時,有因逃匿而遭通緝一情,然受刑人既已緝獲歸案,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