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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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上訴人 羅秀如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
3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167、14168、14486、16189、17919、18010、18014、181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原判決相關附表所示之編號(一、二..),均改以下載符號(⒈、⒉..)為說明,核先敘明。
貳、加重詐欺罪(即原判決附表乙編號⒘、⒙)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羅秀如坦承其事實欄及附表(下稱附表)編號⒙、⒚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參酌所示同案被告 洪偉 、 李怡臻 (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等人認罪之陳述,及所列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話畫面、記事簿資料等證據資料,暨卷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定其上揭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該部分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附表乙編號⒘、⒙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罪刑,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且以上揭同案被告之供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話畫面、記事簿資料等證據,與上訴人被訴本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與上訴人自白之陳述綜合判斷,足以認定其該部分犯罪事實,難謂非補強證據,因認其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就上訴人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詐欺集團而為不同之分工,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就上揭犯罪事實共同負責等情,併於理由內論述綦詳,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所為論斷說明,無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論以前揭加重詐欺取財2罪之共同正犯,無所指理由不備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三、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未為無益之調查,無違法可言。原判決勾稽卷證,已敘明上訴人於附表編號⒚之詐騙對象係「 江哲明 」,所為已該當前揭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之論證,就卷附記事簿所記載收受款項新臺幣2千元等旨,係「江哲明」因受詐騙而交付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亦於理由內論述明白,與卷內資料委為不合(見第16189號偵查卷㈠第278頁、第279頁背面,卷㈡第19頁),且稽之原審筆錄之記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同案被告李怡臻之供證及前揭記事簿尚有如何待調查之事項(見原審卷相關之各次筆錄),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時,詢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亦均稱「無」(同上卷第314頁背面),顯認「江哲明」係遭詐騙而受害之事實已臻明確,而原審既認依卷內其他證據資料,已足資證明上訴人此部分加重詐欺犯行之認定,核屬其審酌全般證據資料,本於確信而為獨立之判斷,以事證明確,縱未傳喚「江哲明」調查此筆款項性質,且列為犯罪所得計算其沒收之認定,無違法可言。上訴人於上訴本院時,始指摘原審有此部分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顯非依據卷內資料而為指摘。
四、應否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故未酌減其刑,既不違背法令,自不得執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審審酌上訴人於附表乙編號⒘、⒙二罪所犯情狀,認無可憫恕之事由,已闡述理由明確,未酌減其刑,無所指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五、依上所述,上訴意旨無非係對於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並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或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該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叁、普通詐欺罪部分:
本件上訴人所犯附表乙編號⒈至⒗所示共同詐欺取財16罪,原判決係撤銷第一審該部分科刑之判決,改判仍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論處各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已有明文,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