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79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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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7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12日上午10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玖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被告乙○○、丙○○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
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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