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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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128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莊吳 銀系、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41,7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100元,土地登記
面積67平方公尺,5,100×67=341,700),應徵第1審裁判費
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
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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