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8號上訴人即原告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忠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 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揚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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