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龔裕欽
林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盧昱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