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8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0號抗告人即原告 鄒富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愈杰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