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告加倍潔環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上彥 被告 孫廖秀緞
趙彥侯 孫淑鳳 左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加倍潔環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惟被告未迄依約履行,爰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等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往來契約書、保證書等為證。然依前開授信往來契約書第17條約定、保證書第7條約定,因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