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告 張益源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南田 、 張國璋 即公業 張五常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補正被告「張國璋即公業張五常」之真正住居所。
2、查報被告「張國璋即公業張五常」是否已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主事務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等資料。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