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62號
原告裔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龍 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6,876元,應繳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429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