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鴻文 (即 可淳甄 原名可存真之繼承人)
可文中 (即可淳甄原名可存真之繼承人)
程嘉麗 (即可淳甄原名可存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可淳甄原名可存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