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香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香足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將上開物品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香足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三頁、偵卷第九十一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置放賭具購物袋│1個│├──┼─────────┼───────┤│2│自製八角型賭桌│1張│├──┼─────────┼───────┤│3│提供賭客吸用香菸│8包│├──┼─────────┼───────┤│4│紀錄賭客電話聯絡本│1本│├──┼─────────┼───────┤│5│記帳卡片│3張│├──┼─────────┼───────┤│6│橡皮筋│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