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終止信託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汶橙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終止信託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2,950元【計算式:土地部分(7,578+1,431)×6/48×3,600元+建物課稅現值538,9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9,8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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