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23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余啟豪
       王郁雯
被   告  林于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芊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