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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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鄭國 將被告 邱志成
郭孟坤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7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2人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宇霖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